工程检查包含哪些内容

工程检查包含以下内容:
1、安全管理是否到位;是否存在安全隐患;防范措施是否到位。
2、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;施工进度是否与预期的相符;
3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;
4、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;
5、铭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。法律依据:《建筑法》第六十一条
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,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,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,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。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九条
建设工程竣工后,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、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。验收合格的,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,并接收该建设工程。
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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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检查包括以下内容:
1、开工前检查,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,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、保证工程质量;
2、工序交接检查,在自检、互检的基础上组织专职人员进行检查;
3、隐蔽工程检查,依法予以认证;
4、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。
5、成品保护检查。
6、现场巡视检查。法律依据:《建筑法》第六十一条
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,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,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,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。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九条
建设工程竣工后,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、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。验收合格的,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,并接收该建设工程。
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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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质量检查的一般内容包含:
1.现场质量管理制度;
2.质量责任制;
3.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;
4.施工图审查情况;
5.地质勘察资料;
6.施工技术标准;
7.工程质量检查制度;
8.搅拌站及计量设置;
9.现场材料、设备存放与管理。法律依据:《建筑法》第六十一条
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,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,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,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。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九条
建设工程竣工后,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、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。验收合格的,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,并接收该建设工程。
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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