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废的发票丢失如何处理,法律是如何规定的


一、作废的发票丢失如何处理
1、作废的发票丢失处理如下:
(1)须将丢失发票的名称、编号、联次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;
(2)凭登报声明和盖有公章的企业情况说明,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遗失处理。
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,设置发票登记簿,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。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,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、缴销手续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二十一条
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,负责发票印制、领购、开具、取得、保管、缴销的管理和监督。单位、个人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应当按照规定开具、使用、取得发票。
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二、倒卖增值税发票怎么量刑
1、犯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
2、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
3、数量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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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废发票丢失不严重。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,不得擅自损毁。已作废的发票不具有法律效力,丢失后无需按照规定进行登报声明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条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、领购、开具、取得、保管、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称印制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)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第二十九条
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,不得擅自损毁。
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,应当保存5年。保存期满,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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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1、须将丢失发票的名称、编号、联次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。
2、凭登报声明和盖有公章的企业情况说明(主要是关于该发票丢失情况的说明),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遗失处理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,负责发票印制、领购、开具、取得、保管、缴销的管理和监督。单位、个人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应当按照规定开具、使用、取得发票。
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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